第一千六百九十三章 弥补(1 / 4)

“风闻奏事”这种体制,到底还要不要?

朝中争议一片。

只是对于乐彦玮最后收到的惩罚,却大多认为其咎由自取,极少数人认为不妥……

南北朝期间,封建监察制度有了一项重大的发展变化,即御史有权“风闻奏事”,又称“闻风弹事”,“故御史为风霜之任,弹纠不法,百僚震恐,官之雄峻,莫之比焉。”

所谓风闻奏事,即“许风闻言事者,不问其言所从来,又不责言之必实。若他人言不实,即得诬告及上书诈不实之罪。谏官、御史则虽失实,亦不加罪,此是许风闻言事。”

简而言之,“风闻奏事”即是有御史根据风闻访知的情况弹劾大臣……

当然,御史风闻奏事,也并不是不加核对。

有的时候仅是风闻,未述核实情况,可在弹劾之后由皇帝或者宰辅询问被弹劾者,以甄别风闻奏事之真伪。亦有的是由御史台自行核实后方才奏劾的,这就不是风闻奏事了,其程序相当于御史台核实案情之后作为公诉人向大理寺提起诉讼……

比如房俊此案,虽由风闻,但乐彦玮上书时已“传唤证人到台辨问”核实,并且在递交大理寺的公文当中说明,核实材料“与风闻雷同”,认准了房俊有罪。

乐彦玮之举措却已经超出了“风闻奏事”之范围,相当于“实名举报”并且影响甚大,这等行为若是不予以严惩,官场规则如何维护?

而关于“风闻奏事”是否存留的争议,却依然存在。

“风闻奏事”是御史的权利,随便听说了什么皆可奏明上司予以弹劾,无论对错,毋须承担责任,这是为了鼓励御史“宁枉勿纵”,广开言路,使得官场更加透明,百官难以欺上瞒下恣意妄为。

然而“风闻奏事”之立意虽好,但言事者当真便能奉公无私么?倘若奏事者乃是生事之小人,恃为可以风闻入告,只是遵循一己之好恶,必然导致擅作威福以行其私。

奏事之人既然并未对所奏之事亲眼所见证据确凿,又怎能让三法司立案审理,量刑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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