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3、一物降一物(2 / 4)

隐蛾 徐公子胜治 4979 字 8个月前

杨经理则表示,既然事情发生在芝麻公寓,他们也有责任了解情况,并要求何考还原现场。所谓还原现场就是何考将昨夜的动作都模拟一遍,警察已经要求他这么做过。

就在说话间黄小胖也来了,当即怼道:“警方的活还轮不着你们干。租了你们家的公寓出了这种事,三层楼的监控都坏了,你们需要道歉再给补偿,而不是来审客户!”

杨经理赶紧解释,这么做也是对租户负责。但是谈话中绕来绕去,味道是越闻越明显,他就是希望何考承认前天夜里是自己看花眼了。

哪怕何考只承认一句有可能看错了也成,原因也很好找,比如人刚睡醒还比较迷糊,又比如客厅里没开灯光线比较暗……至少不能确定看见那黑影拿着枪。

或者说那黑影手上拿着什么东西,但他并没有看清,只是以为那是手枪。

因为何考在警察问询时态度很明确,很坚定地认为看见了那条人影手中就是拿着一把枪,至于是真枪还是仿真枪,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杨经理在言语中给足了暗示,到后来干脆就是明示了,只要何考改口这么说了,将会减免他的租金并给予其他方面的补偿。

但如果何考坚持不改口,其实芝麻公寓这边也没办法,杨经理却暗示,要劝他退租搬出去。至于理由嘛,可以在租房合同的条款里去找,肯定能找到相应的内容。

比如就有条款规定,乙方不得以诋毁、造谣、歪曲、夸张及不当言论等方式,损害甲方的市场形象。

你没看错,在这份租房合同里,何考居然是乙方!这多少违反了一般人的合同常识,在大多数情况下,购买方通常是甲方,销售方才是乙方。

芝麻公寓提供的制式合同,就这么把自己写成了甲方。但这个问题无关紧要,重要的是其中某些条款可以怎么掰扯?

何考自称,半夜在房间看见有个人影拿着枪,假如是他眼花看错了,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坚持这么宣扬,算不算不当言论?

或者干脆就是他在造谣呢?

这一点就很纠结了,要租售看双方如何博弈,但这无疑会损害芝麻公寓的市场形象。主要那只手枪太吓人了,否则警方也不会搞出这么大动静,如今已掩盖不住。

其实杨经理带着小胡上门时,何考就觉得不太对劲。

芝麻公寓虽然只是对外租房子的,但构架也是一家公司,设有销售处、财务处、物管处、安保处、行政处等各机构。

登门了解情况,怎么也得是安保处的人来,想安抚客户,则应该是公司领导和行政处的人,怎么是销售处的登门,还带着租房合同?

警方还没说什么呢,芝麻公寓这边就希望他改口,甚至玩起了威逼利诱。但仔细想想,芝麻公寓确实有这方面的动机,也有店大欺客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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