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与其事、未知其情、未受其惠,则祸不及之!
就这三条,你自己在心里一条一条的算,若有人三条皆符,自当无事。
我这里准备了一张表,惠明石家一脉在籍术士三十八人,另有知缘客一百二十六人。每个人名字后面都有这三个选项,等你来一个一个勾,谁是什么情况都勾清楚。
伱记住了,这是我给你的唯一的机会,这张表不要乱填,也不要企图包庇任何人。”
说完话,康如林又递过去一支笔和一个文件夹。他居然先没问是怎么回事,只要求石志斋填表。
石志斋反问道:“刚刚上报过宗法堂,惠明石家一系,在籍修士是三十七人,哪来的三十八名?”
康如林:“第一个就是我!若说我未与其事、未知其情,你当然心中有数。可是说我未受其惠,连我自己都不相信!”
术门追责,讲究的是缘法,也就是康如林刚才说的“与其事、知其情、受其惠”这三条。
它们不是并列关系,而是递进关系,“与其事”最严重,“知其情”次之,最后才是“受其惠”。
若既“与其事”又“知其情”,当受同罚。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有人“与其事”但不“知其情”。比如李唯凭那样的,虽然也参与了那晚的事情,但只是来回跑腿,并不确切知道发生了什么。
这种人也会受到处罚,但处罚只与其行止相当。
很多人的可能是未“与其事”但“知其情”,视同默纵,也会受到追责。
最特殊的一种情况,既没有参与相关的事情,也不了解内情,却得到了违禁行为带来的好处,那么也要有相应的处理。
石志斋看着这份名单问道:“不过是前天夜里的事,石家损失惨重……不说这些了,此乃咎由自取,但姐夫你有何惠可言?”
石豪武等人谋算隐蛾未成,不仅送了胡叔略的命,还把一杆地灵旗给弄丢了,什么好处都没捞到手,就事论事,谈何有人从中受惠?
何考虽能证明那天晚上发生了什么,但石家的内情他不可能清楚,比如石豪武动手之前还给石志斋打过电话,又比如苦茶子就是顾江……
尚未问讯石豪武等人之前,宗法堂也不会清楚此事都有哪些人参与、还与什么人有关。所以石志斋拿着这份材料,迟迟落不下笔,企图试探宗法堂还掌握了哪些情况。
康如林见状叹息道:“志斋,在我问你之前,你还有什么话要问我吗?”
石志斋咬牙道:“我想问宗法堂,私下调查隐蛾身份,违反了哪条门规?”
这一问好刁钻,可能是想了好久,才找到这样一个出乎意料的角度。就连康如林都怔了怔,然后很明确地答道:“迄今而言,不违任何门规!”
石志斋加了一句:“犯法吗?”
康如林:“不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