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桓案,是明初四大案之一,发生在明朝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属于官吏贪污案件。
郭桓时任户部侍郎,他利用职权,勾结地方官员,通过虚报赋税、私吞钱粮等手段,贪污了大量国家财产。
据史书记载,郭桓贪污的钱粮总数高达两千四百多万石,相当于当时大明赋税的五分之一。
就像所有的贪污案一样,既然是犯罪,就会有痕迹。贪婪无度的郭桓终究敌不过他人的嫉妒之心,于是就被
《淮右布衣朱元璋》第102章 郭桓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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