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判文大多数是为某些具体人物事件而做的判定。
当然清河县的县试没这么难,判文主要是考察考生对律法的掌握程度。
因为陈朝的士子入仕之后,是会成为县令或县尉的,不懂法律条问,不知如何判案那怎么成?
为什么古代士子的地位高,一说起读书人来就肃然起敬,因为这个时候的士子真的是身兼秘书法官县长一肩挑啊,真正的全才。
这次县试的策问题就是一道判文题。
题目是“王某殷富,刘某家贫。王某乃用钱百文,雇刘某掏井。井崩压刘某致死,王某乃不告官司,惧惶之间,遂弃刘某尸于青门外。武候巡检,捉得王某送官司,请断。”
说的是王某雇刘某掏井,结果井塌方压死人而王某没有报官,自行抛尸被发现的事情,看考生如何判断。
安东俊略一思索,大笔一挥写道:“判词曰:”
“掏井之事,谋生之一途也。掏之以得水,济生活之所需。双方既约,当齐心尽力,以成此事。”
“然天有不测风云,事有不尽人意,地陷以致井塌,刘某难抵天命之变幻。其不幸身亡,亦令人痛惜。”
“而王某之不报官之举,实乃不忠之行径。依大陈律,王某当受到过失罪之判罚,杖一百,并罚丧葬费十两。正其罪过,以安百姓之心。”
写完之后,安东俊又从头检查了一遍卷面,确认没有问题了,这才将卷面扣下,示意考官自己已经答完了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