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楠手上印着红色作文格的白纸上,笔锋有力、十分飘逸的字迹跃然纸上。
“我对于违反部队的守则,在一九六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夜晚九点三十分,从东北兵团北门与南门中段,大约自西向东一千七百二十五米左右的地方跳墙出去。
前往部队北面三千七百二十五米位置大山处,进行一场长达两小时的打猎,捕获十七只野兔、八只野鸡、一只狍子的行为,表示深深的愧疚与自责。
因为我违反了部队第二十八条“xxxxxxxxxx……”与第一百五十三条“xxxxxxx……”两条规定。
我表示深刻的自责,因为我这么做不符合红宝书上的“xxxxx”、“xxxxx”与“xxxxxx”等先进宣言,我感到十分愧疚,让我彻夜难眠,辗转反侧之中彷徨不安,不知道要如何才能表达我对祖国的亏欠。
于是我立志要当一个社会主义的好青年,改正“xxxxxx”、“xxxxxx”与“xxxx”……等等陋习,要做一个讲究“xxxxx”、“xxxxx”、“xxxx”以及“xxxxx”的好青年。
我对此痛彻心扉,事后无论如何都想不到自己为什么会做出那种事儿。
我以前并不是一个违反“xxxxxx”、“xxxxx”以及“xxxx”等号召的人,我根本就不知道我为什么会这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