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屋政策。
在阿武一句句请茶声中,被陈志越一一道来。
督府为了开发新界,在1972年,允许新界年满十八岁男丁,一旦他们的父辈,能追溯到1898年的新界的认可村落原住民。
那么他们一生一次,可以建一间面积不超过七百呎,高度不超过二十五呎,层数不超过三层的房屋。
至于外来人,以及女性村民,不能享受此政策。
故而,这个建屋的权利,被俗称作!
由于这个权利,是被男丁继承下去的,所以根据丁权申请建的房屋,就是丁屋!
建丁屋的方式有三种:
第一种是你自己在土地上建;
第二种是可以向督府请求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买一块地建丁屋;
第三种是可以拿自己的土地,换督府的地建丁屋。
第一种还好,毕竟只是用自己的地。
可是第二和第三种方式,不仅对土地消耗量巨大,而且容易滋生三大问题:套丁、飞丁和僭建。
套丁是指无地的新界居民和地产商勾结。
将丁权转让给地产商,地产商给了原居民“好处“(钱或是丁屋的一层)。直接向督府交了转让所需要补的地价,再把房子用于卖或租。
由于丁屋价值极高,向督府补的地价,远低于市面上的正常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