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2章精神病是吧?那我只能把你们一起送进去了
杜景林直接说赵思思是一名精神病人!
这个消息一出,所有人都傻了。
赵思思是精神病?赵思思要是精神病的话,那这个案子,不管怎么实锤赵思思杀人了,都没用啊!因为精神病杀人.在法律上是无罪的!
杜景林的这一个底牌,直接绝杀了这个案子!也就是说,顾晨之前做的所有努力,也只能证明赵思思杀人,但是法律上依旧判不了赵思思!只要能证明是精神病,就很难判死刑,甚至还有可能无罪释放。
对精神病杀人的判决,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也就是说,在杀人的时候,因为有精神病,无法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什么后果,这种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类精神病人虽然患有精神疾病,但仍具有一定的认知和控制能力,只是这种能力相较于正常人有所减弱。
只是这种人还是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认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精神正常的期间,认知和控制能力与正常人无异。
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在其杀人行为符合判处死刑的条件,比如犯罪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是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也只是有可能,要判处死刑,还是非常困难的。
这样的话,情况就比较复杂。
还需要从多个方面来鉴定赵思思在事发时候的精神状况。
行为表现,言语表达,证人证言,还有找精神司法鉴定,以及相关的医学检查来证明赵思思事发的时候是否是精神正常的状态。
这也是杜景林让赵思思下去的原因。
杜景林接着说道:“证据就在这里,这是一家医院做出来的检查,在事发一个月前,就对赵思思做出了检查。”
“检查结果,赵思思重度抑郁,并且有强烈的自杀倾向,精神状态已经失常,可以鉴定为精神病人。”
“赵思思的精神病处于中度,间歇性发病,偶尔的时候可能会恢复正常,所以她还能正常去上学,只是她的精神病愈发的严重”
“这段时间以来,一直都没有办法。”
“赵思思的家里,还有治疗精神的药物,这些药物我也带到了现场,这是一个月前医生给赵思思开的药。”
“除了这些药之外,还有医生给出的诊断证明,治疗方案.这些都有。”
杜景林说道:“这些证据,本来都是不会拿出来的,因为这关系到赵思思个人的隐私,但是事已至此,我也不得不拿出来这些证据了。”
“赵思思的精神问题十分严重,她这么长时间以来,多次在家中和家里面发生矛盾。”
“你们也可以看到,赵思思的行为很反常,多次自杀,这是正常人能做出来的事情吗?”
“而且赵思思在跳河被救之后,结果说出了一句话,她说是谁让李正义跳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