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1章(1 / 1)

非常权途 佚名 1583 字 3个月前

曾省长在得到宣传部门的报告后,一声冷笑。

当天下午,他再次召开了一个新闻发布会议。请到了梅佳的熟人当场告知记者朋友们:梅佳的丈夫黄老武并没有像谣传那样暴死监狱,梅佳本人也未死在香港,黄老武确在多日前因谣言及其他琐事离家出走,但目前已有下落。黄老武离家出走的原因之一是因梅佳不同意其再次采取极端行为维权……发布会上,有关人员现场联系了梅佳,由其亲口证实传言系谣言。

谣言最终止于智者。

事件平息之后,曾家辉也在反思。喧嚷已久的事件,迄今为止,应该说仍是良性的。孤岛小楼屹立不倒,既是弱势一方即梅佳夫妇顽强抵抗的象征,也宣示了强势一方一定程度的克制。尤其值得欣慰的是,物权法为公众关注“钉子户”事件提供了再好不过的视角。上百家媒体、数千万网民卷入其中,轰轰烈烈的报道、评说、质疑和争论,其对普及物权制度常识所起的巨大作用,可以说是无法估量;其对人心的深刻影响,是多少堂课、多少本书都难以企及的。

而如果就“钉子户”事件展开更为长程和多面的思考,或将获益更多。事件总的原因,当然是物权法阙如,财产关系不规范。但是在物权法生效之后,就肯定能杜绝类似“钉子户事件”这样的物权冲突吗?不能不承认,“钉子户”事件提出的很多问题。

事件争执的一个焦点,是对于公共利益的认定。梅佳夫妇以开发项目的商业性,来否认其公共利益性质;地方政府则以关系当地居民居住质量为由,来突出其公共利益性质。那么究竟有没有公共利益?如果有,其公共利益究竟到何种强度?认定其有无公共利益,应该具备哪些条件?经过哪些程序?在物权法出世之前,这些问题是没有答案的。找不到一个权威的、公认的标尺,所谓公共利益就只能各执一词。公共利益无法具体定义,导致利益边界的混乱,任何一方的过度扩张,都必然引起另一方的过激反应,最终使整个利益生态失衡。

对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的私人利益实行平等保护,这个原则要能够落实,前提必须是对公共利益做相对精确的界定。政府改革跟整个法律体系的改革有着同等的重要性。政府作为第三方,应该在各个利益主体之间保持超然中立,从而在可能的社会冲突中保持其仲裁者的本色,这是实现利益均衡的一个基本要件。而更多的思索,曾家辉觉得三江省的这几次事件,对省政府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如何提高省政府在媒体面前的形象?

这是通过媒体打造省政府在群众心中形象的一个重要基石。

可在这起事件中,开发商方面的一些情况也引起了曾省长的注意,涉及有意压低地价、不合理竞标,还存在贿赂方面的问题,这些全交有关部门介入查办。

一个港商注册之后会十年不开发,这很耐人寻味。

而且在整个吵嚷的拆迁纠纷过程之中,开发商方面的主要负责人一直未露面。而且,光明大科开发的一期楼盘已经销售一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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