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章 判罚(4 / 4)

吴县丞上前一步,向东山村人宣告他们往后的命运:

“河定府伏氏女郎,于建光十三年八月四日向荣成县购买小清山至藏虎山一带的山林。

山中之物自该日起,均归伏氏女郎所有。

外人未经允许进山,视作盗贼。

经查证,八月四日之后东山村人进山活动频繁,并偷采林木,盗猎野味,数额巨大。

另自八月六日起,日日持械阻拦伏氏奴仆进山探查。

依据北晋律令,东山村人应受笞刑四十,主谋江旺杖五,并判退还赃款,合计七十五两八钱。”

“不过伏姑娘心善,不忍东山村老弱因此受难,”吴县丞口风一转,“今日午前特与县令商议,允各位卖身与她,债与罚自此一笔勾销。”

“诸位,还不拜谢?!”

举报本章错误( 无需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