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降和不设防的城市不得毁坏,尤其是历史名城更应予以保护,各个部队的指挥官应当注意搜集精美的绘画和艺术品呈报元首,根据元首的命令就地保护或是送往柏林艺术馆妥善收藏。(注:adolf·hitle
从前是个小画家,所以终身都对绘画和艺术感兴趣)[]
2.在更高一级命令到达之前,保证放下武器者的生命安全。对于放下武器的军人(主要指西欧军队和美队的俘虏)给予日内瓦公约所规定的战俘待遇,提供食物,饮水,住所,保障其在战争结束前的生命安全,对于平民则由各部队自行处理(大部分都被枪毙了)
3.东线作战的部队在战斗之后即开始甄别俘虏,布尔什维克政治委员当场枪决,枪决命令由上尉一级军官既可签发,国防军无权处理被俘虏的犹太人,犹太人应交党卫军特别行动队处理(就地处决或送到集中营毒死)。甄别行动应当有绝对的秩序,任何对犹太人的肆意屠杀,掠夺,强奸,虐待等有损帝国声誉的行为都应处以枪决,强*奸应处以绞刑,应其不但违反军纪,而且违反纽伦堡法,所以没有资格用军人适用的枪决。(注:强*奸犹太女人,希特勒认为是污染了日耳曼民族的高贵血统。)
4.指挥官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当严守职责,逃避责任而自杀的撤消其军人的荣誉和对其家属的优待,不负责任的自杀行为应当由高一级指挥部下达命令予以斥责。
5.官兵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投降:1.指挥官阵亡并和上级部队失去联系的。2.部队减员百分之60以上的(含百分之六十)3.弹药耗尽以无可能得到补充的。4.部队陷入敌优势兵力包围已无可能突围的。5.得到高一级部队下达的投降命令的。(东方国家明令禁止在任何时候都不允许,只许你战死,不许你偷生!否则你曾经所有的荣耀顷刻顿失,这就是东西方的差别!)
6.我帝人无论何时何地均应保持威严军容,在占领区衣衫不整,酗酒闹事,骚扰居民的应受到处罚。(收买占领区人心的一种做法)
7.西线作战的部队在日耳曼国家占领区应当特别收敛,可能的话尽量保存其政府而不是亲自去建立军事管理委员会,对待日耳曼国家的居民应同德国居民一样,但武装抵抗的平民一样须受到严厉惩罚(枪决)(注:西北欧的日耳曼国家包括:荷兰,挪威,丹麦,瑞典,以及法国傀儡政府)
(注:以上摘自网络资料,以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