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53年公众娱乐场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定,政府应按照《电影检查规例》中订明的方法和原则进行电影检查,但是《电影检查规例》中并没有订明检查的原则和标准。
按照英美普通法的原则,一切法律赋予的权力都是有限的,《电影检查规例》中没有规定原则和标准以限制政府电影检查的权力,违反了普通法的原则,也不符合《1953年公众娱乐场所条例》的规定,因此属于越权,越权即属违法。
英美法律一向讲究程序正确,《电影检查规例》违法,依照它而成立的影视及娱乐管理处以及由其制定公布的《电影检查指南》自然也丧失了合法性,因此政府依《规例》和《指南》而进行的所有电影检查活动均属违法。
虽然在普通人看来,这种违法行为,很无聊很无关紧要,甚至可以称得上是鸡蛋里挑骨头,但法律讲究合理严谨,因此这个信息,对香港的法律体系和电影行业的冲击非常大,是一颗大炸弹。
不过炸弹什么时候引爆,是很讲究的事情,沈冲拿到报告之后,一直引而不发,就是想找个恰当的机会,而现在,他觉得时机成熟了——内地现在讨论电影立法讨论的热火朝天,但光会喊立法立法,却不知道如何立法,正好用香港做个参照,让内地电影人知道怎么个立法。
根据沈冲的记忆,1987年《远东经济评论》踢爆了香港电影检查制度的法律漏洞,香港政府立刻废除了1953年的《电影检查规例》,制定了过渡性质的《1987电影检查规例》,然后开始立法,经过一年多的商讨,在19rr年ll月颁布了具有法律效应的《电影检查条例》,同时成立了新的电影检查机构,引入电影分级制度。
与此同时,内地经过多年的讨论和酝酿,参考香港的电影立法过程,也制定一个电影分级制度,于1989年3月l日颁布,5月l日在全国执行,但是很可惜,一个月后,一场风波,让内地电影人长达10年的努力,化为泡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