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4章 任职回避制度(3 / 4)

第五,选官不能选至亲。

历史上虽然有“举贤不避亲”之说,但那是春秋战国之世,制度并不完善,而多数拥有“举贤”权的人,并不能做到大公无私,往往是重亲超过重贤,特别是在东汉、魏晋南北朝这段时期,世家之所以成为世家,就是因为他们几乎都是举亲不举贤。

吕布针对这一点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有举荐权力的官吏,均不得举荐跟自己有血亲、宗亲、姻亲关系的人才,否则不但撤职查办关入监牢,连那个被他举荐的人都要连坐。

当然吕布知道遗传和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他并不排斥重用官二代,他在制度里重点提出,若是那些跟现任官员有血亲、宗亲、姻亲关系的人才自以为有才,可以直接到军务院的军政部的招贤馆自荐,或者去政务院吏部衙门自荐,衙门均不得敷衍。

为保证回避制度的切实执行,吕布还规定了一系列措施。

军务院军政部和政务院吏部选官时要严格审查,候选官必须要向人事部门呈缴履历亲供和同乡京官印结,内开本人原籍、祖籍、寄籍、祖孙三代身份等内容,做为任官时的参考,需要回避亲属关系的,则要在注册中详细说明,人事部门对每个官员的履历要认真审查,和回避规定无抵,再予以补任分发。

当事者个人及时请调,按照回避制度的规定,遇到该回避处,每个官员都要及时主动奏请回避,否则会受到处罚,不但罢职,还连累另外一个人罢职。

吕布搞这个回避制度有些突然,不可能一下子就完全把之前搞权宜之计而搞出来的不妥之处修正过来,所以吕布要求军政部、吏部,一年时间内必须要把回避制度推行下去,各地涉嫌官员必须轮调完毕。

吕布颁布的官吏任职回避制度给内阁吏部、军务院军政部很大的压力,但吕布的意志是没有人敢反抗的,这些主管选拔官吏的部门必须要服从,必须要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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