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人基本上是不参与江风跟蒙古人的谈判的,他们就是做个引荐者而已,而江风跟蒙古人之间的谈判,却是实实在在的。
蒙古现政斧为加快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管理协调,在工业贸易部设有地质矿产资源政策协调局,主要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政策法规的制定、监督实施,以及有关协调工作。同时,该部所属还设有政斧执行机构矿产管理局,负责蒙古国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利用等方面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矿产资源项目勘探和开发许可证均由该局发放。
为了吸引国内外资金尽快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一九九七年,蒙古国家大呼拉尔通过第一部《矿产资源法》,并进行了修改、完善。按该法规定,蒙古国公民、外国公民、法人都有权获得勘探许可证,并有权将许可证全部或部分地转让、抵押给他人。
勘探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并可延期两次,每次为两年。一个许可证可批准的勘探场地面积不小于二十五公顷,不多于四十万公顷。
按照蒙古国法律法规建立并开展业务的法人,均有权获得开发许可证,并有权将许可证全部或部分地转让、抵押给他人。开发许可证有效期为六十年,可一次延期四十年。
一份许可证只能售予一个法人,同一份许可证多个法人提出申请时,则按提出申请的时间顺序优先售予第一个申请的法人,许可证持有者向他人转让许可证时,必需到矿产管理局办理正式转让手续。
勘探许可证按勘探场地每公顷收费标准,第一年为五美分,第二、三年为十美分,持许可证的第四、五年为一美元,第六、七年为一点五美元,申请者支付了勘探许可证第一年的费用后,地质、矿山登记机关在三个工作曰内发给为期三年的勘探许可证。
持有开发许可证按开发所属矿区每公顷收费标准,前三年内,每年五美元,第四、五年,每年七点五美元,从第六年开始,每年十美元。
另外蒙古国政斧对于矿产资源开发者还有对环保方面的规定,开发者要向主管环境问题的中央国家机关和有关省、县行政长官提交对环境影响的评估和环保计划,在没有取得有关环保部门书面批准同意之前,禁止开始进行勘探和开发活动,而且对开采过的矿区要恢复原地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