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授权程度的不同,所要支付的授权费用差异极大,几十万美元到几百万美元都有,特别是涉及到大量架构修改的深度技术授权,费用就可能超过千万美元。当然,这种级别的授权,可供获得锦湖发展的余地也更大,最终开发出来的微处理器产品也会有更多锦湖自身的特性,避免低层次的同质化市场竞争,但是,同时对锦湖的技术力量要求也更高。
德仪在为消费类电子产品专门设计的几款微处理器也同样是在采用arm授权的微处理器构架基础上开发出来的。
德仪在这些方面积累的大量技术与经验,是锦湖极其渴望的。
张恪很期待这次的技术合作谈判能在这上面取得突破,可惜锦湖能依仗、让德仪羡慕的技术太有限了,锦湖这时候唯一能值得傲慢的也只有数字音乐播放方面的一系列芯片与产品专利技术。
根据“反垄断”国际公约的要求,专利权在任何国家都是禁止滥用的,有强制许可的约定,一项专利技术必须授权第三方的个人或机构使用,当初斯高柏将其第一代解码芯片授权德仪使用,东芝也将闪存的专利技术与三星共享。这种授权也不是免费的午餐,通常都是与对方互通有无、交换授权。
虽然在国内发展的厂商都视这种公约如无物,但是锦湖要参与全球竞争,必须遵守相应的规则。
锦湖在正式推出数字音乐播放器之前,除了技术、生产上的工作之外,其他需要做的准备工作还要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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