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南王国就发起的战争行为,向齐国表示歉意,并派出国中重臣充任谢罪使,赴齐国本土,对其战争罪行,作出正式道歉;
二、严厉惩办此次战争发起和和怂恿的官员,由齐国派出监察人员予以监督执行和确认;
三、广南王国明确承认华英王国和南蟠王国为完全独立自主国。故,凡有亏损其独立自主体制,即如该国向广南王国所修贡献典礼等,嗣后全行废绝。
四、广南王国窃取之占城王国、华英王国、南蟠王国领土,均重归于上述王国法理内领土,不得予以侵犯。
五、广南王国将管理下城府芽庄(今越南芽庄市周边所属之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齐国,以为战争期间所为补偿。附属说明:城府芽庄之界限,丐河以南,西至五行山嵴中线,南至南平领地。
六、前款所载之地图划定疆界,俟本和议批准互换之后,双方应各选派官员二名以上为共同划定疆界委员,就地踏勘确定划界。
七、广南王国将沱灢港(今越南岘港周边十五里之地,租借与大齐王国,租借费为每年一千块汉洲银元,租期为二十年,期限届满后,大齐王国享有续约优先权。
八、广南王国依约将白银六十万两交与齐国,作为赔偿军费。该款项分作十年期次交完:第一次六万两,应在本和议签订后三个月内交清;第二次六万两,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二十四个月内交清;余款平分八次,递年交纳。又,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无论何时将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均听广南国之便。再,赔付款项,每期可允实物抵扣,但比例不应超过五成之数。
九、本和议批准互换之后限六个月之内,大齐王国准予广南国让与地方人民愿迁居让与地方之外者,任便变卖所有产业,退去界外。但限满之后尚未迁徙者,酌宜视为大齐王国臣民。
十、广南王国全境之内开放于齐国通商市场,齐国臣民往来侨寓、从事商业工艺制作,广南王国应予以最优待遇。
十一、齐国臣民得在广南境内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货物任便装运进口,进口税项,由双方议定。
十二、齐国臣民于广南国境内有议罪之行为,需交由齐国驻广南外交及民政代表,依据齐国之法度处置。
十三、齐国军队见驻广南境内者,应于本和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尽数撤回。
十四、本和议签订之后,双方应将战时所有俘虏尽数交还于对方。
十五、本和议批准互换日起,应按兵息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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