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状从来都是说到做到的人。
或许这两个案子最后的结果也只是赔偿一点钱加道歉,但这是践行思想的一种极佳途径。
所以方大状在签署合同后的第二天便马不停地地开始了行动。
前面的侵犯名誉权行为自不必说,有周毅行车记录仪的视频在就已经够了,当时围了那么多人。
现在的关键是,如何来证明停车时间因为对方的耽搁而延长,以及延长了多久,钱怎么计算。
这一点其实也不难弄,调行车记录仪,周毅转了一圈没有车位后那个时间就可以算开始,然后大家各自离开,算结束。
停车费的计算也有固定的,半小时三块钱。
这也是对于新民法典的适用,民法典不单单有着各种各样的具体规定,同样有着很多的原则。
比如自愿原则,比如公平和诚信原则等等。
同样,民法典第八条明确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后面还跟着一句话,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而在大家的普通认知中,车位就是车先到才算,所以你人上去占着那就是不对。
对方“人肉占车位”的行为算不算民事行为,当然算了,而方大状要做的就是在除了要求赔偿那几块钱之外,还让法院确定一件事:即人肉占车位这个行为无效!
这才是方大状要做的重点!
单纯几块钱的赔偿,说实话,你有很大可能都只是简单立案,然后直接走调解,法院也不会闲到这个程度,为了你这个几块钱他还专门开一次庭。
那样对司法资源才是浪费呢。
但是加上这个诉求就不一样了,现在对于“人肉占车位”这个行为没有一个完全确定的定性。
而如果法院能确定这个行为无效,并且有了具体的说法,那就好了,这相当于为以后的类似行为有了一个定性!
虽然我们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判例这个东西,在实践中还是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按照方大状的话说,以后就算是那些键盘侠们和人吵架,也可以拿出相关判决来怼回去,而不至于没办法说,这就是意义所在!
说办就办了,各种各样的资料开始收集,案子本身真的很简单,很快方大状就搞定了,随即带着相关证据来到了光明区法院。
一个秃子走进了立案厅,旁人纷纷侧目。
现在国家在大力推动网上立案,只是像方大状这样的,还是喜欢到现场。
“面对面的交谈”,这不单单是很多销售们要做的,律师同样要做这个事。
面对面交谈和隔着电脑屏幕交谈,那就是两个感觉。
反正方大状觉得那样子怼人都没劲。
“方老师又来了,这次是什么案子啊?”里面的工作人员小姐姐很开心,方老师头发少点怎么了,人家有气质啊。
“就俩简单的案子,你看看吧。”
说着话,两份起诉状递了过去。
不用说,工作人员小姐姐看到了那起诉状上的原告是周毅后一点也不意外,现在别说光明区法院了,上级法院甚至检察院都知道,这俩几乎是连体的。
正所谓周毅所在之处,必有大状相随……
看着看着工作人员小姐姐就抬起头来,她想吐槽,但是又不知道怎么说。
名誉权那个也就罢了,以前方大状做的太多,很润,几乎没什么摩擦。
但是后面那个……看到诉求后小姐姐头皮发麻,您是真的认为我们的法官还不够秃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