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七章 《京极家领内十八条》颁布!(3 / 4)

第九条寺院的治理和规范。所有京极家领内寺庙的僧人,必须向京极家申请专门的条令证明其合法身份,外来僧侣不得在京极家领内停留超过十日,若有特殊情况需要长住的,也需向京极家申请僧侣条令。

同时规定领内的寺庙只得按照有僧侣条令的僧人数量保留土地,寺庙所有的土地不需向京极家缴纳年贡。

超出部分的土地必须按照京极家制定的农税缴纳年贡。

寺庙的僧人不得随意流窜前往其他寺庙,如有传教需求需要向京极家各地代官报备,私自传教则驱逐出境。

未经许可,寺庙的住持不得随意将寺庙转让给他人。如果主持因为一些原因无法管理寺庙的,可向当地代官或者京极家申请,由京极家委任接替的人选。

第十条是关于家臣婚姻。

规定京极家领内的家臣和国众可以自由婚姻,但不得与外部势力联姻。除家督亲自指婚以外,家臣不得私下与国外大名和国众联姻。

另外法令还规定了适婚年龄,男子18岁女子16岁,任何人在年龄未达到的情况下都不得结婚(可以定亲)。

第十一条,继承制度。

制度规定,家臣家名的继承由嫡长子继承,如无嫡长子的除了收养以外,需由京极家家督指定继承人选,家臣不得擅自处理。

另外,对于有特殊功绩的非嫡长子,则有俩种特殊安排。

第一是非嫡长子获得特殊功绩,比如说获得战功的,如果京极家家督赐予了知行的,可以另立门户。

第二,如果获得特殊功绩但没有被赐予知行的,可以向京极家申请继承本家家名(视具体情况而定)

此外,对于有过错或者言行举止不当的嫡长子,可以向京极家申请更换继承人。

第十二条,战时政策。

政策规定,如果京极家出现战事,则所有家臣必须按照自身所领积极动员兵势,并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集结,并且立刻前往集结地。如果有迟到或者缺勤的,迟到者按照迟到天数罚俸,缺勤的减封或者转封,情节严重的家督可以没收知行。

第十三条,军功制度。

制度规定,所有常备足轻再战斗中讨取敌方武士的,可以获得京极家武士的身份,京极家所有武士必须承认该武士身份。

战时立下特殊功绩的,比如一番乘、一番枪等等,如果立功者是武士身份则可以增俸或者加封,如果立功者是普通足轻身份的,视战事大小发放俸禄。

此外,如果足轻在战斗中击杀超过10名敌方足轻的,可以免去该足轻所在家庭三年的年贡。击杀超过50人的,可以获得京极家武士的身份(击杀人数可以累计)。

第十四条,矿山、林地、河流湖泊等资源的归属。

规定京极家领内发现的所有矿山和林地都属于京极家,任何人不得私自占领。矿山开采的收入,矿山所在地的家臣可以享有一部分收益,任何人不得瞒报领内的矿山和林地等资源,如有发现则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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