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二章 PUA老王(3 / 4)

很多人都以为,私下里的录音是不能被当做证据采纳的,这个想法根源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也被称为“毒树之果”理论,也就是说有毒的树上长出来的果子,那无论这果子有没有毒,都不能吃。

当然这是其他国家的要求,而在我们国家,对于私下里的录音是否会被采纳为证据,其实并不是一刀切的手段。

真的说起来,写一篇五千字的论文都很轻松,实务中具体是否会被采纳,并不是简单说偷拍偷录就一定不会被当做证据。

很多人对于这方面的知识都是从网上搜到的,或者是通过电视剧电影来了解的。

两个人坐那里谈话,一个人说“刚刚我们的谈话都录音了,你等着坐牢吧”,另一个人说,“你刚才是偷拍的,证据无效”。

实务中从来不会这么简单,还是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所以要想弄清楚,你就不要去看网上各种莫名其妙的话,你应该直接去找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看法这些很主观,但法律就是法律!

民事的先不说,那个更复杂,就先说刑事的。

录音录像属于刑事中的视听资料,《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有这方面的规定。

视听资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同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也规定了,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两个规定都没有提到说,“只要没有经过对方同意视听资料就会无效”这个话。

相反都是在说,就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只要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就可以被当做证据。

那具体怎么样的解释才叫合理解释……那就得看法院的认定了,这就是实务为什么那么复杂的原因。

而一般认为,没有经过对方允许偷录,因为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而无效,但实际上,隐私权的外延并没有很多人想象的那么广。

公共场合,比如咖啡厅等地方偷录的录音,如果偷录者自己也参与谈话了,被作为证据采纳的可能性很高!

具体到本案中,录音的地方是在公司办公室,而且陈静和郑立民都参与谈话了,所以老唐能看到,至少公诉机关这边,录音是被当成证据了。

而除了录音之外,更致命的一个证据是兰保胜第三次上门时候拿了五万块的那个收据!

之前老唐就觉得这个收据肯定有问题,现在阅卷发现了,那个收据上写着:

金额:五万元。

事由:撤销对元和市政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举报。

收款人:兰保胜。

其中兰保胜三个字是手写签名。

把整个卷宗翻阅之后老唐也是摇头了,亏那个陈静还好意思说公司也不想让兰保胜坐牢……你这分明就是故意做局要把人送进去的。

从前面的承诺书,再到三份录音,兰保胜被对方牵着鼻子走。

不过老唐还是想摇头,这局做的还是有点糙。

或者说有点太刻意太着急了,就想通过各种方法,让兰保胜承认拿钱是为了撤销举报。

老唐闭上眼睛,系统面板上开始不断浮现模拟的辩护,这个案子他已经想到了很多的辩护思路。

而就在此时,身边一个声音响起:“唐律师,这是阅卷完了在这睡会?”

老唐睁开眼扭头看去,发现是案子的检察官。

检察官叫夏光玲,今年三十三岁,光明区检察院现在大部分的检察官都是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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