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确有困难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重建户不得低于危改户的5%。
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5元,对试点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每户再增加2元补助,自治区财政每户补助4488元,市、旗财政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分别每户补助2916元,用于贫困农户危房改造补助。对农村特困危房户、重点优质对象危房户要先行改造并给予补贴资金的倾斜和支持。
旗扶贫办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对口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投入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项目,对贫困村中实施集中建设的未通路的村庄的通村道路建设给予扶持,并按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定进行资金安排和项目管理,配合做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工作。
旗农牧业局、卫生局、民委、环保局、残联等其他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乡镇苏木政府要列支专项经费,抽调技术力量,采取措施,对危房改造项目依法进行工程质量和安全严格监管,消除质量和安全隐患,杜绝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渠道不变、用处不乱、捆绑使用、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资源整体效应,形成工作合力。乡镇苏木人民政府是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危房改造对象的确定、村级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的制定,指导村委会具体抓好危房改造项目建设工作。
乡镇苏木人民政府是危房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项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旗推进城镇化办公室将把危房改造工作纳入
年度目标管理统一考核,旗、乡镇苏木、村要逐级落实责任,分级负责、抓好落实。乡镇苏木政府与施工企业或建筑工匠、危房改造户分别签订建房协议,明确任务、质量、进度、安全责任和竣工时限。严格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督查验收,重点把握好建材供应关、施工质量关、安全生产关、检查验收关,切实做到完工一处、合格一处,验收一处。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准交付使用,并责令限期整改。实行危房改造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对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要严肃处理,坚决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各乡镇苏木政府要抽调人力,采取分块管理、责任到人的办法,专项推进。
各乡镇苏木政府要把危房改造工作列为政府廉政建设的主要内容,加强监督管理。在工作中要坚持‘五严格、五不能’,即严格制度、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格管理、严格纪律,不能优亲厚友,不能瞒报虚报,不能挤占挪用,不能推诿拖拉,不能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要实施行政问责制,由于工作责任不到位而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规违纪或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