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章案件(3 / 4)

三国:汉中祖 周府 5604 字 2023-05-17

当然这一点在并非刘禅独自所定,曹叡亦是在青龙四年下诏地方州郡上报死罪重囚案件。只不过大汉更先进一步,将死刑复奏通过诏令的形式确定下来,即当死者,部案奏闻。以死不可复生,俱监官不能评,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绝之,诸州郡之大辟,皆先速报,乃施行。

刘璿翻阅半响案件,于阶下拱手,说道:“陛下,此案件审判,儿臣当有不同之见。”

“哦!”刘禅放下毛笔,好奇问道:“当为何案?太子又有何见解?”

刘璿拿起奏疏,阐述说道:“赵年,南安郡人士。其父赵野,其继母陈氏……。”

秦州南安郡中陶县,有户人名为赵野,先是娶妻张氏,生子赵年。在赵年十岁那年,母亲张氏去世,赵野便又娶了继室陈氏。

陈氏性格凶悍善妒,平日里不仅时常与丈夫吵闹,还虐待继子赵年,并且常将家中财物搬回娘家。赵野虽常苦口婆心地劝说妻子,但却始终不见陈氏悔改。

在去岁夏季,大汉征讨河东不利还军,从军的赵野回家,见妻子虐待儿子赵年,与其发生争吵,继而发展至夫妻互殴,陈氏发起狠来,竟然手持利刃将赵野杀死。

赵年见父亲死于非命,一怒之下冲了过来,夺下陈氏手中利刃,一刀又将陈氏杀死。

负责审理此案的东里雄认为:“妇当以夫为主,不可操戈;子以母为天,却当众反刃。今陈氏性情凶悍,以致夫死,凶人起于内庭,当除以死刑。然而,陈氏固有杀夫之罪,但自应由有司予以惩治,不能以私刑处之。而赵年却逞匹夫之勇,犯下杀母之大罪,不可轻恕,按《蜀科》决断,当处以死刑。”

大汉以忠孝治天下,因怒而杀人,以《蜀科》之法,除以死罪。杀母者,罪加一等,除以极刑。

刘禅用手指敲着膝盖,问道:“太子以为哪有不妥之处?”

刘璿放下奏疏,拱手说道:“启禀陛下,儿臣以为陈氏并非赵年之母。”

“继母非母?”董允蹙眉反问道。

刘禅敲击着膝盖的手指停顿片刻,说道:“继续说。”

刘璿挺直腰背,解释说道:“陛下,董侍中。在下以为陈氏虽为继母,但论亲属而言,却不及生母。赵年只因陈氏嫁给赵野,故称其为母亲。而陈氏违背夫妻之义,以刃弑夫。”

说着,刘璿以手做刃斜砍而下,说道:“彼时陈氏抽刀挥刃之际,赵年与陈氏便无母子关系,自当无‘弑母’恶行。赵年见父被杀,怒火攻心,挥刃反杀陈氏,为父报仇,自乃孝子之为,故当以杀人罪论处赵年。”

刘禅面露笑容,看向董允,问道:“卿以为太子之言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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