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租赁房屋的用途
出租人出租给承人做居住用途,在租赁期间,未征得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用途。
出租方按本建筑物的现状,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按使用需求自行配置,费用承租方负责。
第六条租赁房屋维护及维修等规定
(一)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转让或者转借给他人使用。
否则,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作关系,没收押金及房租。
(二)正常交还手续为:租赁房屋的固定装修物不得拆除,归出租方所有。
承租人在把承租时,接收出租人所有的承租房屋及附属品,按交付时的状态交还出租人。
租赁房屋区域保持交付时的整洁,如有损坏得修整,或者做相应的费用赔偿。
注:同时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反规章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由于承租方违规经营被有关部门处罚,出租方视情况有权解除租赁合作关系,没收保障金及租金。
承租方在收到出租人书面通知5天内,必须搬离,必须进行正常归还手续。
(三)开关、灯泡、水龙头、门和窗及屋内各硬件设施。
在交付完成后发生损坏由承租人负责,不得在租赁区域范围内养宠物,家禽动物和种菜之类。
(四)租赁期内,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和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因承租人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和设备设施。
发生损坏或故障的,承租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损失责任。
2、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只提供日常居家生活照明用电。
用电超过1200w使用电负荷增大的,出租人必须重修线路,以免发生安全隐患。
3、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必须经常检查保养相关设备,从出租人交付使用时起,一切安全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不可使用电热棒之类的加热器,及进行电动车充电,确保各安全事项。
如有违反后果自负,造成损失出租方须追究相应的责任及赔偿事项。
4、承租人必须做好防盗、安全防火、安全用电和人身安全等事项,有老人和小孩,要做好安全防范与教育工作。
日常与外出要自觉锁好门窗,出租人不负何经济责任连带和责任。
5、如遇到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造成损失,包括刮风和漏水、水浸等。
各自损失的财产各自负责,出租方不负任何连带责任及经济责任。
若发生因排水道堵塞,水浸或漏水,导致财产损失的。
出租人不负任何经济责任,但可以协助承租方修补漏水的地方。
6、出租人租赁给承租人,房屋其产权属出租方所有,承租人只限于使用权。
在租赁期间,禁止在租赁范围内,从事任何违反正大能量规定行为。
承租人的一切违章,经济违规责任全部由承租人负责,与出租人无关。
7、承租人须正确使用,房屋的功能设施,造成下水道,厕所等堵塞的。
由承租人负责疏通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疏通费用。
得自觉维护负责出租区域环境卫生,禁止向屋外随意乱丢垃圾。
各生活垃圾得用垃圾袋装整好,按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放置。
日常交通工具及物品不得乱停乱放,以免影响他人,维护屋内外的整洁。
8、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享有租赁房屋所属设施的专用权。
同时负责租赁房屋内专用设施的维护,并保证在本方案终止时。
专用设施可以的运行状态,随同租赁房屋归还出租方,出租人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9、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必须做好租赁房的防火安全。
使用燃气灶、热水器等设备安全防范,一切安全责任在承租人,出租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如因此造成的相关经济责任,出租人有权追究其赔偿款项,情节严重的,并以毁信誉条款进行处理。
10、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日常作息及居家生活,必须在不能影响,周围左邻右舍的前提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