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在那个时期,电影产业正处于繁荣发展的初期阶段。
2012年时,全国电影市场的总票房约为六十亿,而到了2013年,这一数字将突破百亿,并在此后的十年中持续增长。
林锦城一开口就提出了一个为期三年的合作计划,涉及两部电影的制作。
然而,对于这个三年期的合作,王常田显然觉得太短,因此双方开始逐一讨论每年的工作安排。
最终达成了一个为期五年的协议,期间将完成三部电影的拍摄。
这个协议的时间点定在了2013年,比林锦城最初设想的时间晚了一年,但他还是可以接受的。
接着,他们开始讨论在这五年里制作三部电影时,光线影业应该持有的股份比例。
在这个问题上,王常田表现得很慷慨,他更看重的是通过林锦城的作品来提升光线影业的品牌影响力,而不是具体的股份比例。
林锦城提议光线影业占据百分之四十的股份,王常田想了想后,没有讨价还价,直接同意了。
接下来讨论的是宣传发行方面的费用。
王常田承诺,无论最终确定的宣传费用是多少,光线影业都会返还其中的百分之十。
宣传发行环节的透明度不高,实际花费可能远低于预算,这一点很难核实清楚。
林锦城对此没有太多意见,便接受了王常田的提议。
其他细节很快也被双方达成一致。正当张昭准备按照王常田的指示去打印合同时,林锦城突然想起了一件重要的事情。
“张总,请等一下,我还有一个条件想和王总商量一下。”
王常田好奇地问:“林导,还有什么需要商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