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劝娘离婚(3 / 4)

承唐时律法,眼下北宋民风颇开放,女子还算有些自由,只是在和离一事上仍不占光。

眼下夫妻和离有三种方式,一则是妻未犯七出,二人皆同意和离,经官府调解仍要和离的,便签下和离书送去官府,二人自此便不再是夫妻。

二则是妻犯了七出的罪过,丈夫休了妻,再者便是因家暴,一方将另一方告了官。

如果是丈夫打妻子,没受伤的不算,如果受伤了,那么丈夫罪减二等,如果妻子要求离婚,判离,如果不愿离,允许用银子来赎刑,如果把妻子打死了,则处以绞刑。

反过来,如果是妻子打丈夫,就算没打伤,妻子也要挨一百板子,如果打伤了,罪加三等,打残废了,妻子处以绞刑,意外将丈夫打死了,妻子要被斩首,如果是故意杀夫,则被凌迟处死。

如此区别对待已然是相当不公了,还有另一条不公允的律令横在女性面前。

那就是在妻子受到家暴才上告丈夫的情况下,妻子还要做两年的牢为自己上告的行为买单。

故而,思来想去,似乎双方“和平分手”才是对阿娘的最优解,非得是舍得一身剐,才能重获自由。

可阿娘并非汴京人士,再无女儿或是嫁妆傍身,便只有回娘家江宁这一条路可走。

从前她听阿娘说过娘家的事儿,她虽是最小的女儿,家里开着布坊也不缺养着阿娘的银两,可舅舅们也各自有家,尤其是大舅父已然有了孙辈儿。

同这一大家子,统共四房的亲戚住在一起,只想想就没什么清净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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