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公十三论(2 / 4)

史鉴 0历史的天空0 10972 字 11天前

不能废事以从心,则不能闲心以从服。事乱之,心渝之,始之于不容已,而继于所可已者亦弗之已,此必然之势也。若水之下,导其流而不能复遏也。故行之未几,而诸侯之淫于礼者,遂并弃其服而不恤。

其始曰:受命以君国,固莫非王事,而不可以丧废也。其继曰:以丧食丧居而听一国,力非所堪,无已而居食且无改也。其终曰:夫饮食宴乐之不废,而况于礼崩乐坏之宜恤者乎?于是而天地社稷越绋行事之邪说登矣。呜呼!钟鼓振于县,干羽舞于缀,黼黻假于躬,饮福拜胙相庆于位,哀无复余,而敬不问其所自生,礼之乱也。居然以对天地鬼神而无惭,则何如其早为之节也。

《虞书》曰:“百姓如丧平声。考妣”,圻内百官从嗣君以斩衰终也。“四海遏密八音”,四海诸侯服有杀,而弭乐以终三年也。言乐之遏密,则礼视此矣,谓冠昏宾祭之不行也。但言遏密八音,则服之斩衰,食之檀粥,居之倚庐,皆不与嗣王众子圻内百官等矣。节之于服食居处,而后可节之于宅忧不言。节之于宅忧不言,而终不纵之于行礼作乐。以是为折中之极也。天理顺,人道宜也。

不可以为乐,则不可以为礼。不可以为礼,则无资以将敬。无资以将敬,则不敢以事神。

废郊者,非废天事也,不敢以不备之礼乐事天也。犹夫人之子丧,废宗庙之祭,非废祖事也,不忍以哀毁之余情,施斯须之敬于祖也。若夫臣民卑也,兵刑食货贱也,以哀余之情治之,尊不废卑、贵不废贱之道焉耳。

故诸侯之丧天子,惟《虞书》为允。周之旧制,子夏之所传,殆于过矣。“冬十月天王崩。春正月卜郊。”周道之不行于天下久矣。诸侯之慢,盖亦制礼者之失也。

嗣君居忧,听于冢宰,不废事也。诸侯丧天子,弗谅阴,亦不废事也。夫丧有不废之事,非独民事矣。

母之忧,不废父之养。孤子当室,执父之丧,不废大父母之养。诸侯居其丧,不废王之贡。民事,卑者也;父、大父母、天子,尊者也。尊者之事有不废,故儒之驳者为之言曰:不以王事废天事。

似矣,然而其驳也。何也?养,地道也,阴/道也,故主乎爱;祭,天道也,阳道也,故主乎敬。阴阳异发而殊情,故爱之与哀,可同时并致而不相妨。哀,阴用也。其与敬阴阳异用,移乎彼则失乎此矣。

郊社之事无养道,惟宗庙为有养道。宗庙之养,荐也,非祭也。自天子达于士,丧不祭而固荐。

庶人荐而不祭,丧无废焉,不废养也。爱与哀不相妨,无庸废,故不废,同之推也。

哀妨敬而敬为虚,敬妨哀而哀为替。故大哀废敬,异之别也。郊社之事敬而非爱其辍,明矣。

敬乃成乎礼,礼乃合乎乐,礼乐之所弗至,敬弗至焉。此有废有不废之道焉,而奚以尊卑贵贱之相夺者言哉?阴阳之异用,夫人之情也固然。达其情而礼达矣。

《春秋》书楚子伐陆浑之戎,有内词焉。盖自是而盟辰陵,围郑,灭萧,伐宋,咸内楚也。

所恶于楚者,以其僭与?则从乎四夷虽大之列,没其王而子之,足矣。所恶于楚者,以其夷狄之道也,则自召陵以来,通王贡,列会盟,而已为周之侯氏矣。

以楚而视中国,楚夷狄也;以楚而视赵盾为政之晋,非独夷狄也;以楚而视陆浑之戎,楚非夷矣。

陆浑之戎,居于伊川,淫于洛表,谁实为之?秦、晋迁之也。晋为中国伯,挟周以令天下,偕蚕食西周之秦,揖被发之异类,逼王畿以销周,而楚伐之,楚内矣。

于是而楚不独夷,晋不独夏。楚不独夷,可内也;晋不独夏,则移内晋者而内楚,其亦可也。

晋用陆浑之戎以间周,戎且用晋以变天下。天下且受变于戎,而先王之礼法已圮。有能伐之者,君子不复问其僭王之罪而不以夷狄相攻之例例之矣。故《春秋》不与楚庄之伯,而于是则若将授之,使与齐伐山戎等。

楚者,于周为夷狄,非天下万世之夷狄也。陆浑之戎,天下万世之夷狄也。言语嗜欲,居处婚葬,衣服器制,惑蚩蚩之氓以毒天下。

流及后世,义阳之蛮,梗宋、齐、梁以掣其北伐。又垂之千年,而毛葫芦之所据,流民之所依,东渐唐、邓,西垂梁、沔,虽号为士大夫者,类皆贪食垢面,乖戾而不知有君父,罔非陆浑之戎风也!圣人见微知著,内楚以外夷。地之经,人之纪,于此焉定矣。

正大义者,其惟权乎。权,轻重之准也。移轻于重,则重者轻;委重于轻,则轻者代重而重者虚矣。

《春秋》之法,不舍贼而求贼,弗移轻于重也;不许贼之治贼,无委重于轻也。故曰:可与权者,其惟圣人乎!义正焉耳矣。

不舍贼而求贼,则宣公坐弑,仲遂弗受也。不许贼以讨贼,则仲遂虽与闻乎弑,宣不得以贼故薄之也。

不成乎贼,斯成乎卿,宣不可得而贼之,鲁故可得而卿之。卒仲遂,翚不卒。讥犹绎,《春秋》之不贼遂而卿之,审矣。于是以知遂之党贼,非敢于贼也。

党贼者,行父、得臣之所均,他日委罪焉而遂从重,乃由其委罪而知遂之轻矣。

夫果成乎贼者,必有可贼之势。前乎弑而有其势,然后得动其恶;后乎弑而有其势,势益重而以之不拔。华氏之于宋,赵氏之于晋,恶为之掩而恩礼有加焉,势重故也。仲之没也,归父嗣焉,旅榇未返,鲁人遽与裁其恩礼,而宣公听之。归父之不保,于此兆矣。宣不以之为功臣,国人不比数之冢卿,遂如是其孤立,而曾足以弑邪?知遂之不足以弑,则宣实弑主,遂无与分其恶也。

举报本章错误( 无需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