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公下论(2 / 4)

史鉴 0历史的天空0 7503 字 10天前

且夫不尝药之不可言弑,犹其不可言孝也。周衰礼废,二百四十二年以卒葬见者百有余君,其子之能尝药者,吾不知其仅几也。药之杀人也,或尝而得,或不可尝而得。以尤毒之药攻疾,虽无疾者尝之而眩,百不一也。

已寒而清之,已暑而温之,表疾而里之,里疾而表之,虽杀人也速,要皆不可尝而得者也。故尝药者,孝子之末文也。仅以一尝终臣子之文,而子道毕;仅以一不尝未修己末之文,而弑名定;是率天下以为伪,而蔑其固有之良矣。故曲为之说者,不足以贼道,则圣人何叹焉?

有其所无,无其所有,司曲谨,纵大恶,逞末文,损天懿。圣人之叹,叹此焉耳。欧阳氏之辨,得圣人之旨。必伸传而抑之,胡氏之保残专己,固矣夫!

二十三

葬者,人子之事也。君弑而贼不讨,以是为无子矣,故不书葬,有贼臣以当罪,而子犹与于恶也。

虽然,与于恶而恶亦灭矣。罪定于推刃之贼臣,特以不葬诛其子,使视夫捐其亲于沟壑者,当不孝之罚。以情议法,等杀差也。

若夫为世子者,既弑其君亲,大憝之刑,致一而已,则不复以不葬再诛其子,已从乎重,舍其轻也。

已从乎重,复从乎轻,是犹可求之于为子之道,而大恶逸。故蔡景、许悼之书葬,不复以子处其子也。臣弑君,贼不讨,以不葬诛其子;子弑父,贼不讨,不以不葬诛其臣与其余子。何也?葬非臣事也,丧有主,而弑父者为丧主,亦非余子事也。身为储君,分尊势逼,威行于中外,恬然就宫中为逆而代之立,中材以下,为之臣与其余子,固不能旦暮讨也。君子矜焉,而有待,不遽诛也。

且不葬之罚,诛世子者也,臣与余子终不能讨,亦不于葬诛之。法之所丽,贵贱之差辨矣。

知此,则蔡景、许悼之葬,其义也。许止之为枭獍,又何辨焉?曲说者求之于葬不得,则又求之于日,无所不为许止解。意者其乐枭獍之私昵乎?

二十四

诸侯之世子必名,故当丧有故而亦名。子般之以名卒,犹子同之名也。王世子不名。会于首止,君在而不名,则君没当丧不名,审矣。

以是知书“王猛”者,非以“猛”系王也。犹之乎郑忽、齐小白、莒去疾之以国系名也。王室不可以言“周”,则曰“王猛”,犹云“王国之猛”云耳。王国之“猛”,犹之乎“王札子”也。系“猛”以王国,猛可以有王国乎?猛可以有王国,则犹敬王之即得称天王不名矣。猛不可以有王国,为猛治也,故从乎“王札子”之例,以名猛而绌之。

猛可以系之王国,为王室治也,故从乎郑忽、齐小白、莒去疾之例,以国系猛,而诛子朝。猛可以系之王国,胡为其不可以有王国邪?

长幼之大伦,天下之公议也。父子之仁,兄弟之恩,当其事者自喻之,义也。景王之意,废长立少,秩大伦者所不与,猛所不得而夺也。长幼之大伦,天下之公义,人子不可得而奉乎?曰:奚可哉?故伯夷者,非夫高人绝世,不可遍责天下人子之行,而苟弗伯夷,尚得以为子者也。孔子曰:“道二,仁与不仁而已矣。”孟子曰:“欲知舜与跖之分,无他,利与善之间也。”

苟弗伯夷,不即均乎盗跖者,小德之或然也。苟弗伯夷,即均乎盗跖者,君臣父子兄弟之间也。子朝以幼夺长,乃先王则有其志矣。先王之志不行,猛立而朝争,则罪专朝而猛免。先王之志或奉之,朝有挟而猛争,则猛与朝分罪。《春秋》书“王室乱”,王室之人皆乱人,非独朝乱也。非独朝乱,而猛先之,朝乃应之。

是故敬王未立以前,《春秋》不目子朝之恶,而以王猛居皇,系诸“王室乱”之下,明乎乱王室者猛也。父子兄弟,称兵相向,曲直为轻,先后为重。苟先之矣,虽直,曲也。苟欲弗先,虽欲不尽责人以伯夷而不能也。

故君子之责人,不遽求其如舜,而责人之子也,则必之以大舜、伯夷、泰伯而不为苛。故曰:瞽叟底豫,而天下之为父子者定。定者,必至之准也。

朝有夺长之心,而猛先之以事,故猛未卒,朝不适罪。朝既有争猛之事,而敬王立以靖乱,故猛已卒,朝恶不戢,敬王讨之以有名,然后目尹氏立朝之恶,而正敬王居尊之号。敬王所奉以讨朝者,争猛之无罪也,朝篡而成乎贼也。王猛所挟以首乱者,景王之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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