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布在《大中华宪章》里,把每一个合法的中华帝国公民的权益都说得qingchu明白无误,特别强调了几点:
人民保护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亢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根据认为有罪,以宣誓或郑重声明保证,并详细开列应予搜查的地点、应予亢的人或物,不得颁发搜查和亢证。
士兵在和平时期,非经房主许可不得驻扎于任何民房;在战争时期,除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外亦不得进驻民房。
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
此后做得所有修正,都是为了进一步改善和保护人权,在不断地限制官僚公权力的同时,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大中华宪章》里使用了上百个“不得”、“应当”,比如宪法第一条第十款规定,“一切公款收支的报告和帐目,应经常公布。”又规定“公务人员的财产必须公开。”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受下列权利……”“帝国任何一州都不得因性别而否认或剥夺公民的选举权”,诸如此类,这些词汇全部都是用来约束官府行为,限制官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在此之前,应劭、钟繇他们做出来的宪章里使用了三十多个“不得”、“应当”,但却全部用来约束“地方”、“组织”、“团体”、“公民”、“个人”的行为,几乎无一用来限制国家行为,比如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