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和大明朝绝大多数政策一样,朱元璋都犯了同样的错误,过于自信和自我。严重忽略了自然规律,天真的认为所有事情是一成不变的,然后给子孙后代定下了规矩,不许改变他定下的律法。
于是大明二百多年中再也没有修订过《大明律》,遇到了实在缺失又不得不使用的律令,后代皇帝只能以颁布圣旨的方式,在《大明律》之外添加临时条例做为辅助。
洪武三十年《大明律》基本上已经没有了《唐律》的影子,成了一部新的律法。以《名例律》冠于篇首,按六部职掌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
可是到了万历十三年,各朝皇帝临时添加的条例就达到了1000多条,各地官员在判案的时候必须以律、例两种法律文件为基准。
如果这三种法律文件的方向一致也没什么大问题,可它们的颁布时间相差了几十年甚至百年以上,目的又不尽相同。使用起来经常会有冲突,给官员造成不必要的迷惑,更让百姓无所适从,根本不知道什么违法、什么不违法。
另外朱元璋在制定法律的时候留有非常不可告人的私心,也就留下了很多后门。
比如在开篇的《名例律》中规定了八议制度,明文规定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爵一品及文武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议宾(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有法律特权。
在这些人犯法之后司法机构不能擅自审问,必须先密报皇帝等待批示。有没有一种感觉,后世的法律在这一点上与朱元璋的出发点很相似,有罪没罪不取决于法律条款,而是听领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