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0 越讼(3 / 4)

不明不清 第十个名字 275 字 3个月前

古代朝廷对这类现象的态度不太一样,比如唐朝就明令禁止越讼,而北宋后期和南宋是允许越讼的。到了明朝又有所变化,原则上允许越讼,但实际上却设立了一个很高的台阶,让大部分民众不敢越讼。

凡是越讼者,不问冤情真假,先笞刑五十下。笞刑古已有之,是五刑之一。明代的笞刑承唐制,分为笞、杖和讯杖三种,皆为一头大一头小,长三尺五寸,直径不同的荆条或木板。

笞最细最轻,大头直径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由紫荆条做成。换算下来,一分等于32毫米,一厘等于3.2毫米),大约就是和铅笔差不多粗细,一米二长的样子。

后世里有个国家依旧保留了这种刑法,新加坡,称之为鞭刑。好像几鞭子下去,人就受不住了,必须有医护人员在场随时准备急救。

洪涛没挨过紫荆条抽,但被差不多粗的柳树枝打过后背。只一下,态度就从桀骜不驯瞬间切换到俯首帖耳了,持续时间至少三四天,后背上肿起来一条比树枝还粗的肉龙。

这还是小学六年级的孩子抽的,如果换做成年人,抡圆了抽屁股五十下,洪涛觉得诉讼标的低于100万,这官司还是别打了。啥冤不冤的,忍了吧。否则屁股被打烂,再感染什么的,说不定小命就没了。

明朝人是不是比自己抗揍洪涛没刻意试验过,但有这么恐怖的惩罚摆在眼前,想必会吓退大多数越讼者。再加上旅途遥远、道路不熟之类的问题,底层百姓想告个状太不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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