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典三(2 / 4)

史鉴 0历史的天空0 2959 字 16天前

未有以整截一致之声,能与律相协者。故曰“依诗之语言,将律和之”者,必不得之数也。

《记》曰:“乐者,音之所由生也。其本在人心之感于物也。”此言律之即于人心,而声从之以生也。

又曰:“知声而不知音,禽兽是也。知音而不知乐,众庶是也。惟君子为能知乐。”此言声永之必合于律,以为修短抗坠之节,而不可以禽兽众庶之知为知也。

今使任心之所志,言之所终,率尔以成一定之节奏,于喁呕哑,而谓乐在是焉,则蛙之鸣,狐之啸,童稚之伊吾,可以代圣人之制作。然而责之以“直温宽栗,刚无虐,简无傲”者,终不可得。是欲即语言以求合于律吕,其说之不足以立也,明甚。

朱子之为此言也,盖徒见《三百篇》之存者,类多四言平调,未尝有腔调也,则以谓《房中之歌》,笙奏之合,直如今之吟诵,不复有长短疾徐之节。

乃不知长短疾徐者,阖辟之枢机,损益之定数;《记》所谓“一动一静,天地之间者也”,古今《雅》《郑》,莫之能违。而《乡乐》之歌,以瑟浮之,《下管》之歌,以笙和之,自有参差之余韵。

特以言著于诗,永存于乐,乐经残失,言在永亡,后世不及知焉。岂得谓歌、永、声、律之尽于四言数句哉?

仅之《铙歌》,有有字而无义者,〔收中吾之类。〕《铙歌》之永也。今失其传,直以为赘耳。当其始制,则固全凭之以为音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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