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他再怎么重视,司法审判权撑握在行政官员手上,而行政官员是层层管辖。下级对上级负责,上级对下级加以控制,在具体的司法审判中,没有相应独立的审判权力,受到行政上的强力掣肘。
打个比方,一个官员为了完成修水利的任务,便可以随意侵吞百姓的田地、拆毁百姓的方子,而且干得“大义凛然”,完全不用担心触犯法律。
有可什么可担心的呢,司法审判权就在他们手上呢。
总之。司法审判不能独立出来,牵扯到了太多的现实利益,不管你再怎么重视,也不可能让司法变得公正,变得清明。
秦牧把司法审判权从行政体系中独立出来,并规定上级司法部门也不得随意干涉下级司法部门的司法审判过程。目的就是为了保持司法的独立性。
为此,他可谓是处心积虑,费尽了心思,甚至不惜主动限制皇帝的权力。
在这方面。杨慎考虑得也非常多,他对秦牧说道:“陛下,司法要独立于行政与立法之外,这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但诚如陛下所言。除了司法的中立性与独立性之外,还有专业性。
陛下之前对医院、以及县丞、同知等各级司法官员培训,也正是为了保障其专业性。但在臣看来,这远远不够。
司法一但从行政系统完全分离出来。其专业性就将显得更为重要。现在的司法权力与行政权捆绑,很多东西可以用行政命令掩盖。一但司法从行政中分离出来,它不但不能再得到行政权的掩饰。而且司法部门的判决若不够专业精准,立即就会遭到行政、立法、监察等体系的官员的质疑,同时也难以服众。
所以,在没有一支专业的司法队伍之前,贸然把司法与行政分离,恐怕事情会适得其反,与陛下期望的结果大相径庭。”